(2017)湘08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宗平、全美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平,全美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麟,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系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圣永,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宗平,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全美凡,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执行人李宗平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宗平、全美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宗平、全美凡尚欠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李宗平、全美凡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余额;虽有抵押房屋一栋,但目前不宜处置;两被执行人每月有退休工资,其中被执行人李宗平的退休工资已交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偿还部分借款。鉴于该案执限期既将届满,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需处置抵押物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符 军审 判 员 伍国祥审 判 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