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清玉申请执行李文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清玉,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尹清玉。被执行人李文胜。申请执行人尹清玉申请执行李文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文胜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03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