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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6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某、毕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638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毕某,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魏某申请毕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某于2017-8-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20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