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5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权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向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139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三、负担案件执行费4421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仲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