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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小苗申请执行周爱国、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苗,周爱国,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42号申请执行人:潘小苗,女,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周爱国(曾用名周向阳),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潘小苗申请执行周爱国、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0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建华支行账户246831089939存款予以冻结、在中国银行平顶山沁园支行账户254622782130存款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周爱国在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804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