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岐与李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岐,李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杨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锁成,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杨岐与李锁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锁成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200元,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元,9月30日前偿还72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