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铁库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578号被拘留人:郭铁库,男,汉族,1966年07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铁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郭铁库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郭铁库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传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