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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乔孝良,蒋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7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人民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682X。法定代表人:张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沱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84914338C。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乔孝良,男,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彪,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上诉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静源商贸有限公司、乔孝良、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0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00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盛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解亚洁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