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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兴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兴运,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从河南省豫东监狱解回。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兴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兴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秦兴运自称是豫龙驾校副校长,以能免考办理驾驶证为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先后骗取申某一、赵某一、申某二等7人共计现金17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秦兴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兴运辩称,其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其诈骗的数额应为115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秦兴运自称是豫龙驾校副校长,以能免考办理驾驶证为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申某一1000元、申某二1500元、赵某一3000元、赵某二3000元、申某三3000元、张某2000元,共计135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兴运的供述,2012年8月份,其通过肖某认识了赵某一和申某一,其告诉二人不用考试就能办驾驶证,每个人需要3000元及照片和身份证就能办理。后赵某一给其3000元,赵某一父亲的三个朋友通过赵某一每人给其2000元(通过赵某一共收9000元)。因其和申某一关系好,收申某一1000元,收申某一父亲500元,申某一父亲的朋友1000元(通过申某一共收2500元),以上共计11500元。其找开驾校的焦某办驾驶证,结果没办成。2、被害人申某一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其与朋友吃饭时认识了被告人秦兴运。秦兴运自称是豫龙驾校副校长,能免考办理驾驶证,每人得3000块钱,其和赵某一信以为真。一、两天后,其在华一服装城门口给秦兴运3000元,他还许诺能一个月拿证,后赵某一说把钱也给秦兴运了。过十来天后,赵某一说她给她爸的两个朋友办理驾驶证,给了秦兴运6000元。大约一个月后,赵某一说她给她爸的另一个朋友办理驾驶证,也是3000元。期间,其和赵某一问驾驶证出来没有,秦兴运骗其说办出来了,过几天送过来,当时其父亲申某二和他朋友楚某正考着驾驶证,已经考了科目一,也想免考办理驾驶证,其问秦兴运能不能便宜点,秦兴运说先每人拿1000元,其就将其父亲和他朋友的2000元给了秦兴运。后来驾驶证一直没办下来,让被告人秦兴运退钱但联系不上他。3、被害人赵某一的陈述,证实2012年夏天,其通过一起干服装店的肖某认识了被告人秦兴运,秦兴运自称是豫龙驾校副校长,称能免考办理驾驶证,每人得3000块钱。其想办证就给了秦兴运3000元,后其把秦兴运能免考办证的事给其父亲说了,其父亲赵某二的两个朋友(申某三、赵某三)也想办证,给其6000元,其和朋友胡某在民权县东地下道南加油站给了秦兴运6000元。大约过了一个月,其父亲另一个朋友张某也想办证,其父亲把3000元打给其,其给了秦兴运。后来驾驶证一直没办下来,让被告人秦兴运退钱但联系不上他。4、被害人申某二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份,其女儿申某一说认识一个豫龙驾校副校长,3000元免考办理驾驶证,其和朋友楚某每人拿了1000元定金交给申某一,后驾驶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其知道被骗了,其不好意思把1000元退给了楚某,其算被骗了2000元。5、被害人楚某的陈述,证实内容与申某二陈述内容一致。6、被害人赵某二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时,其女儿赵某一说她朋友的姐夫秦兴运能免考办驾驶证,其给朋友申某三、赵某三说后,他俩就让帮忙办驾驶证,申某三直接把钱打过来,赵某三让其帮忙先垫3000元,其转手把钱和身份证号码给了赵某一。过一个月左右,其朋友张某让秦兴运办理驾驶证给其打了3000元,其将3000元交给了赵某一。过了几个月,驾驶证一直没办出来,秦兴运一直推,推了几个月,再到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其替赵某三垫的3000元也没有跟他要。7、被害人申某三、张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听朋友赵某二说他女儿赵某一认识人能免考办驾驶证,其二人均给赵某二打过去3000元。8、被害人赵某三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听朋友赵某二说他女儿赵某一认识人能免考办驾驶证,其就让赵某二给其垫3000元,后因驾驶证没有办下来,其也没有把钱还给赵某二。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秦兴运自称能办理驾驶证,后来听赵某一说被秦兴运骗了一万多块钱。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秦兴运自称是豫龙驾校副校长,能免考办理驾驶证。申某一和赵某一每人给了秦兴运3000元办理驾驶证。过了十来天,赵某一让其一起去给秦兴运送钱,说是给她父亲的两个朋友办理驾驶证,双方在民权县东地下道南加油站见面,赵某一给了秦兴运6000元。后来赵某一说她爸的另一个朋友也找秦兴运办理驾驶证,也是3000元,后来他们得知被骗了。11、证人焦某某(又名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认识被告人秦兴运,认识时就听说他好骗人,还因为骗人判过刑,所以不怎么理他,他也没找其办过驾驶证。12、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各一份,证实商丘市没有豫龙驾校相关许可及登记。1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兴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OO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始至2020年4月25日止。)1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兴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兴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秦兴运犯罪数额应为13500元。被告人秦兴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兴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始至2021年2月25日止。)二、被告人秦兴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害人申某一1000元、申某二1500元、赵某一3000元、赵某二3000元、申某三3000元、张某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蔡 伟审判员 王雪峰审判员 佟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