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启容与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容,李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民初2617号原告:刘启容,女,汉族,1953年3月21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生(特别授权),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军,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刘启容与被告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启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生、被告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启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被告故意伤害原告支付医疗费用488元整,车旅费100元整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因原告7月1日那天在自家门口用木风车吹菜籽,被告说灰吹到他坝子那边去了。原告说风车太重一个人搬不动,吹完菜籽后给被告打扫了。被告睡完午觉醒来发现坝子还有灰没扫,就出口乱骂原告,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警告被告后顺手打了被告一巴掌,被告随即将原告打伤在地,导致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因此起诉到法院,并提出上述诉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一家人自从在被告家责任地建房后,至今未赔偿被告的损失,原告还多次恶意倾倒垃圾、灰尘到被告的家里。2017年7月1日11时,被告和家人在吃饭时发现原告故意用风车把灰尘吹到被告家里,在劝说原告后被告就回去休息。下午3时许,被告发现家里已经堆积了很多灰,就去找原告理论。争论中原告突然动手打被告,双方发生争吵、拉扯,致使被告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为了自卫,就把原告推开,随后就随被告母亲进了房间,但原告依然继续追打被告。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被告是原告的侄儿。2017年7月1日,原告在自家门口用木风车吹菜籽,吹菜籽的灰尘吹到了被告的家里和坝子边上,被告前去骂原告,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原告顺手打了被告一巴掌,被告就用拳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于2017年7月6日到内江市××区白合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疗费488.77元。后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因此起诉到本院,并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因用风车吹菜籽,将菜籽灰吹到了被告家,被告前去乱骂原告,并用拳头将原告打伤,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即承担60%的法律责任。原告将吹菜籽的灰尘吹到了被告家,并先动手打了被告,因此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承担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即40%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旅费100元,本院依法酌情支持50元。因此纳入本案赔偿的范围有:原告的医疗费488元,交通费50元,合计538元。由被告承担:538元×60%=322.80元。综上所述,本院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启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22.80元;二、驳回原告刘启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刘启容承担80元,被告李军承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