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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艾克拜尔·尼亚孜与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拜尔·尼亚孜,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民初5989号原告:艾克拜尔·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新疆新河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力·艾白,系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孔雀物业公司)。地址库尔勒市兰干路金孔雀市场*栋。法定代表人:曾卫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瑞达公司)。地址库尔勒市新华路康乐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孙会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吉合房产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文化西路金鹭花园**幢*****号。法定代表人:姚之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疆鸿,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冷,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个体,河南省商水县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克拜尔·尼亚孜诉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2日、2017年4月15日、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克拜尔·尼亚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力·艾白,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疆鸿、王小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克拜尔·尼亚孜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3704元。2、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8日,因电器线路故障打火引起火灾,致使原告店内的商品烧毁,且因此停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3704元,现因被告迟迟不予赔偿,故诉之法院。金孔雀物业公司辩称,1、对火灾事实认可。2、我方与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搭建人行通道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人行通道的维护、监管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与我方无关。3、火灾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三个照明灯,并且照明线路裸露在外,引起人行通道火灾,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并且根据消防队向众受灾商户和我单位工作人员做过现场解释说明称,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线路不合格,鉴定结论上起火位置系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配电箱引起。同时,王小冷店里的电线系二次短路,起火以及产生烟雾的阶段,监控路线还在工作。因此,本案责任应由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当时艾克拜尔·尼亚孜在物价部门的损失是78654元。我方不同意支付营业损失。也不同意做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赔偿实际损失。停业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如法院判决我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我们预先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应从赔偿款中扣减。瑞达公司辩称,火灾发生时吉合房产公司作为业主指定的是其他劳务人员进行的施工,与瑞达公司无关。瑞达公司与吉合同房产公司是2016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至7月15日吉合房产公司就无施工审批手续一事出具书面承诺后,瑞达公司才入场施工。而火灾是发生在2016年5月28日,瑞达公司进场之前。另外,2016年5月16日,库尔勒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吉合房产公司通知停工,原因主要是开工前劳务施工队是业主自行指定,未经瑞达公司同意,工程款也未入瑞达公司,工程问题与瑞达公司无关。另外,起火原因不是瑞达公司造成,瑞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起火原因系王小冷床上用品店西南角电器线路故障打火引起,而瑞达公司既不是市场管理人,也不是店主,不可能在该位置放置电器,因此,起火原因不是瑞达公司造成,瑞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起火部位不是瑞达公司管理或控制区域,瑞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起火部位系王小冷床上用品店西南角,即起火部分系王小冷的摊位内部,并非瑞达公司管控区域,瑞达公司没有任何管理责任。因火势蔓延起火的人行通道防护设施不属于瑞达公司。2015年9月,应市场管理人的要求,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梅守桥与市场管理人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梅守桥共同对人行通道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和监管。而瑞达公司并未参与该合同的签订,对该份协议并不知情,更未授权梅守桥代表公司实施该行为。而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和该份合同的签订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安全通道内的照明灯是由市场管理人自行管理控制,瑞达公司不负有管理和控制责任。据了解,根据市场管理人的要求确实在人行通道中安装了照明灯,还专门在市场内安装了单独的配电箱交由市场管理人用于管理和控制照明灯。即引发的管理事故也理应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与瑞达公司无关。另外,在火灾发生前由于管理不利,金孔雀市场内商户发生多起多个在照明灯线路偷电、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甚至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仍然发现了私拉乱接电线的痕迹。管理不利和商户为偷电私拉乱接电线最终造成火灾,因此,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和市场管理人无视消防法规定的”防火间距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的规定,将摊位设置于金孔雀市场与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高层之间防水间距中,而违法摆摊设点正是造成火灾和原告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及市场管理人均应对此承担自身过错责任。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吉合房产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侵权案件,适用过错原则。我们作为房产开发商,2015年5月19日,火灾发生时工程主体已经封顶了。当时出于防止高空坠物伤及行人,是瑞达公司搭建了人行通道。我们把工程发包给了瑞达公司。我们并未进行实际施工,配电箱也不属于我们管理,此次事故我们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管理人,应对市场内的消防安全尽到监管义务。而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尽监管义务,对市场内商户私搭乱建没有进行制止,王小冷以及其他的商户的商铺都是临时搭设的,因此,市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与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此协议只是金孔雀物业、瑞达公司、吉合房产三方的内部约定,并不涉及对第三方原因的赔偿责任,不能依据此协议要求我方承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请求依法驳回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小冷辩称,1、我与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位于人行通道的商铺租赁给我方,我有经营权。2、本次起火原因是电路故障,我不是电路占有者也不是电路经营者。3、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人行通道的损失由被告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我们认为此次事故与我们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库尔勒市劳动局就《关于将金孔雀市场部分片区作为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一事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1999年3月18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以上请示进行批复:同意将金孔雀市场部分片区作为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并尽快进行建设。2015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金孔雀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在金孔雀市场4号楼后临摊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为一年(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2015年5月19日,被告吉合房产将其承建的库尔勒兰干路以北、种业大厦以东、原巴州农技推广中心院内的吉合名品工程分包给被告瑞达建筑安装公司,并签订《吉合名品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一份。2015年5月30日,被告吉合房产与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吉合房产将其在库尔勒市栏干路18号农技推广大厦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规划、城建、环保和供电方面的手续均由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办理完善,确保被告吉合房产不要因该工程的相关手续问题而影响使用。被告瑞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需在金孔雀市场搭建任性通道对过往行人进行防护,2015年9月14日,被告金孔雀物业公司、被告吉合房地产公司和被告瑞达公司320项目部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巴州吉合房产公司和被告瑞达320项目部负有对人行通道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监管义务,杜绝隐患,确保施工设施牢固安全;如因施工造成结第三人身体及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被告吉合房地产公司和被告瑞达公司320项目部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概不负责;......。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吉合房产分两笔给被告瑞达建筑安装公司各支付巴州农机推广大厦1#、2#、3#楼工程款1000000元和550000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吉合房产分两笔给被告瑞达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巴州农机推广大厦1#、2#、3#楼工程款1000000元。2016年5月13日,因被告吉合房产进行巴州农技推广大厦底商住宅楼工程过程中未进行招投标、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给被告吉合房产下发责令停止施工通知单。被告吉合房产将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的停止施工通知单转发给被告瑞达建筑公司后,被告瑞达建筑公司分析责令停工原因后,给被告吉合房产反馈意见为:按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从2016年5月16日实施停工。同时被告瑞达公司在反馈意见(停工通知)中写明:本工程开工前劳务队是业主自行指定,进场施工未经我公司同意,业主工程款支付未通知我公司,也未进我公司账户,为此工程发生诸多问题与我公司无关。2016年5月20日,被告吉合房产给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发出通知一份,内容为: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巴州农技推广大厦项目准备开工,经检查发现金孔雀市安全防护棚照明线路存在私搭乱接现象,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停电整改。落款处有名叫林伟的书写”收到,同时通知施工单位”。2016年6月3日,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制作火灾勘验笔录一份,勘验笔录勘验情况部分记录如下:火灾扑救过程及结果:......。经现场侦查,着火物为搭建的简易板房、板房内存放的为床上用品,着火面积为150平米,无人员伤亡。9时58分火灾被扑灭......。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初步勘验为:金孔雀市场4栋外摊区与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巴州农业技术推广大厦1号楼、二号楼施工工地现场仅一墙之隔。该外摊区使用单层铁皮围挡分隔而成的地摊(未提供规划手续),西侧紧靠围墙,南侧紧靠市场配电房,顶部使用帆布遮盖。施工工地瑞达320项目部在4栋外摊区搭建人行安全通道,安全通道使用钢管脚手架、两层木板搭建,安全通道长39.9米。安全通道搭建后,因外摊区采光不足,施工项目部从工地3号配电柜引出一根220伏照明电源线裸露敷设在安全通道内底层木板之上,上下两层木板相距45厘米,安装了3个照明灯,该照明灯为长明灯。火灾造成人行安全通道烧损坍塌26.4米,坍塌呈现不规则状,靠近南侧王小冷店内与配电房夹角处、王小冷店内距南侧配电房11米处坍塌严重,自此向北钢管弯曲程度逐渐减轻。外摊区过火摊位共五家,自南向北店主依次是王小冷(床上用品、衣物等,长11.4米)、......、艾克拜尔·尼亚孜(衣物、袜子、百货等,长6米),过火烧损程度自南向北逐渐减轻。专项勘验:对王小冷床上用品店内两个配电箱((分别编号3C、4D))进行提取,配电箱下方数段烧损导线、熔珠(分别编号6I、10J)进行提取,在王小冷店内西南角与南侧配电房夹角处围墙残余导线一段、其下方散落的熔珠进行提取(编号5E)。2016年6月14日,巴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和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联合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情况为:一、......;3号配电柜内部有烟熏痕迹。......;通过对施工工地东侧建筑外墙(毗邻起火商铺)可燃保护篷布进行勘查,篷布炭化情况是”V”系型炭化痕迹,最低点位于平行王小冷商铺处;通过对围墙外部施工工地内一棵树进行勘查,炭化情况是,......,且树木位于王小冷商铺内两配电柜之间,炭化情况呈北重南轻状。二、初步勘验:对王小冷商铺东侧二层砖混结构建筑进行勘查,......,中部严重炭化,抺灰脱落,轻微烟熏痕迹,并由此为中心向两侧呈逐渐加重状(烟熏痕迹);二层商铺铝合金门框中部商铺(由南向北数第三间)呈平行炭化,炭化仅保留40公分,由此间商铺向两侧扩散,......,北侧重于南侧,南侧商铺有烟熏痕迹,金属护栏炭化变色痕迹从中间向两边逐渐减轻。起火商铺(王小冷商铺)南侧配电柜墙面、瓷砖、抺灰严重脱落,上部重于下部,以配电室铁门分隔,东侧瓷砖、抺灰脱落重于西侧,西侧墙面下部,部分墙砖仍有残留。对王小冷商铺南侧两配电柜中间有一墙柱,墙柱南侧抺灰脱落,墙柱北侧严重脱落,呈低位燃烧痕迹。通过对起火商铺内炭化残留物进行勘查,王小冷商铺内木材炭化颗粒细小,直径约50MM,由此间商铺向北炭化颗粒逐步变大。专项勘验:对王小冷商铺后折叠床上部,可燃物进行勘查,炭化情况是:北重南轻状。专项勘查:王小冷商铺西侧围墙上部有一导线残骸,炭化后仍有残留,看有蓝色痕迹,由配电箱使用,联接主配电柜内部,结合现场当事人指认,该导线为配电柜进户使用。2016年7月27日,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库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记载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5月28日08时46分,巴州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库尔勒市兰千路金孔雀市场后门一棚子失火”;......。火灾造成市场内王小冷、古丽孜巴·艾散、艾克拜尔·尼亚孜、程永峰、艾克拜尔·尼亚孜、卢红丽、刘靖等七家个体工商户以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达320项目部两家单位部分财物受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08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金孔雀市场4栋外摊区王小冷床上用品店西南角围墙与配电房夹角墙上,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发生后,原告通过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因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认定。2016年9月28日,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如下:因火灾造成九家企业和个人的直接财产损失总价格为1152917元(注:具体详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价清单)。根据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相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价清单显示:原告直接财产损失估价为78654元。另查明,2002年3月10日,被告金孔雀物业公司与新疆库尔勒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协议书》一份,约定供电点为:中心变10KV1023兰干路21#杆;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02年3月10日至2003年3月9日)。......。有效期到期前双方认为不须修改本协议,可另签附件,本协议继续有效。2015年5月30日,被告吉合房产与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吉合房产将其在库尔勒市栏干路18号农技推广大厦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规划、城建、环保和供电方面的手续均由库尔勒华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办理完善,确保被告吉合房产不要因该工程的相关手续问题而影响使用。2016年6月8日,被告吉合房产与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吉合房产作为发包人将巴州技术推广大厦1#、2#、3#楼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瑞达公司,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刘运祥。2016年7月15日,被告吉合房产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由我公司开发的吉合名品工程,1#,2#,3#楼,我公司到目前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及前期手续都没办理,现在我公司要求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前期手续不全造成停工,罚款,一切由我公司承担,给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2016年8月25日,原告给被告金孔雀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本人属于金孔雀市场火灾受损商户,本人现从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借生活费人民币现金10000元整,本人承诺:待火灾事故赔偿主体的责任划分完毕(包括调解和法律两各途径均可),并且赔偿数额确定后,此借款冲抵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多退少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二份、《供用电协议书》一份、《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一份、停工通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一份、价格认定意见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价清单各一份、收据三份、《吉合名品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一份、《租赁合同》一份、库政办【1999】35号文件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损失系火灾引起,根据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金孔雀市场4栋外摊区王小冷床上用品店西南角围墙与配电房夹角墙上,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本案庭审查明,金孔雀市场4栋外摊区王小冷床上用品店西南角围墙与配电房夹角墙上有两个配电箱:3C配电箱和4D配电箱。4D配电箱系被告金孔雀物业公司安装管理,故被告金孔雀物业公司应就4D配电箱所引出的电器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被告瑞达提供被告吉合房产出具的《承诺书》、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给被告吉合房产下发责令停止施工通知单及被告瑞达出具的《停工通知》欲证实发生火灾时施工方并不是被告瑞达,但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可知,承诺书主要涉及停工问题,并不能证实施工方不是被告瑞达。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给被告吉合房产下发责令停止施工通知单后,被告瑞达出具停工通知中提到”2016年5月13日我单位收到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的巴州农技推广大厦底商住宅楼工程停止施工通知单,......”,足以证实当时施工方为被告瑞达,如果当时施工方不是被告瑞达,停止施工通知单就不会转交给被告瑞达,被告瑞达也不需要对停止施工通知单向被告吉合房产作出回应。虽然被告瑞达在停工通知上写明”本工程开工前劳务队是业主自行指定,进场施工未经我公司同意,业主工程款支付未通知我公司,也未进我公司账户,为此工程发生诸多问题与我公司无关”的内容,但该停工通知上没有被告吉合签章,故对该部分内容未经被告吉合房产认可,仅是被告瑞达公司的单方表述,对该部分表述本院不予认定。另外,在火灾发生前两周即2016年5月11日,被告吉合房产又给被告瑞达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工程款,这一事实也可认定当时施工方为被告瑞达。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因巴州农技推广大厦底商住宅楼工程施工搭建安全通道致金孔雀外摊区采光不足,故施工项目部从工地3号配电柜引出一根220伏照明电源线拉至王小冷床上用品店西南角围墙与配电房夹角墙上并安装了3号配电箱,所拉电源线裸露敷设在安全通道内底层木板之上,安装了3个照明灯,该照明灯为长明灯。因该工程系被告吉合房产承建,发生火灾时,被告瑞达又系施工方,故被告吉合房产及被告瑞达均应对施工工地所拉电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孔雀提供供电合同足以证实其向商户供电手续合法。虽然被告吉合房产提供《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但该合同仅证实了施工工地安装供电设施的事实,无证据证实供电经电路所有人及供电许可方的同意,故被告吉合房产及被告瑞达公司就库尔勒市栏干路18号农技推广大厦项目工地用电无合法完备的手续。原、被告均无证据证实火灾事故系被告王小冷店内电器线路故障所致,故本案被告王小冷无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虽然被告称有私拉电线的情况,但无证据证实谁私拉电线及私拉电线是否与此次火灾引发有因果关系,即使有私拉电线情况,应属配电箱安装人及管理人疏于管理,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由配电箱安装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案损失应由被告金孔雀承担30%的责任,被告瑞达公司承担35%的责任,被告吉合房产承担35%的责任。发生火灾后,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在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组织下进行的鉴定评估,故价格认定意见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价清单系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本案情况,对能证明原告损失的证据中,最有参考价值的就是价格认定意见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价清单。根据库尔勒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价清单,本院对原告损失78654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故对原告主张78654元损失,本院予支持,其他损失,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艾克拜尔·尼亚孜损失13596.20元(78654元×30%-10000元);二、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艾克拜尔·尼亚孜损失27528.90元(78654元×35%);三、被告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艾克拜尔·尼亚孜损失27528.90元(78654元×35%);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04元,由被告巴州金孔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6.11元,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15.47元,被告巴州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5.47元(原告申请缓交,被告于判决生效时支付给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宗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丘龙巴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