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真与朱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朱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88号原告:韩真,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飞,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韩真诉被告朱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韩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真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韩真负担。审 判 员 颜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园浩书 记 员 郑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