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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项荣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754号之一被拘留人:张项荣,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新兰与被执行人张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张项荣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项荣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