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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立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7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军,男,1969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孟宪友,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军及其辩护人孟宪友,被害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王立军与被害人刘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相识,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王立军谎称其有四套回迁房,并与被害人刘某签订购房合同,将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出售给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向王立军账户转账房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后王立军将骗来钱款用于支付其回迁房房款以及日常消费。2017年1月20日,刘某怀疑自己被骗后报警。经调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闫某所有,该房与王立军无任何关系。2017年2月17日,拱辰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王立军到案。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立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王立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军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鉴于被告人王立军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退赔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王立军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军与被害人刘某系通过交友网站相识。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王立军谎称其有四套回迁房,并与被害人刘某签订购房合同,将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出售给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向被告人王立军账户转账房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后被告人王立军将上述钱款用于支付其回迁房房款以及日常消费。2017年1月20日,被害人刘某报警,经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闫某所有,与被告人王立军无任何关系。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立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立军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6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立军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闫某证言,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立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刘某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复印件、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回迁房购买协议复印件、回迁楼认购书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村定向安置房产权人确认单,回迁楼入住通知单,回迁楼认购书,×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立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违法所得已退缴在案,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立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在案人民币六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贺亮审 判 员  于 妍人民陪审员  侯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红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