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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更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明信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明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644号罪犯周明信,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石村委会孔八村**号。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周明信于2014年12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周明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明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明信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共获得7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周明信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6年4月2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周明信伙同他人抢劫四次,抢得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1846元,该犯个人已退赃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明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明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业夏审 判 员 未 锋审 判 员 陈焕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旭东书 记 员 高谱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