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礼坤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坤,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王礼坤,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五里村四组,组���机构代码77487703-3。法定代表人刘兴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礼坤申请执行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4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红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130元,承担执行费592元、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6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奖补资金,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案款提取裁定书,因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案款暂时未能提取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46130元以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592元、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60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蒋红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