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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生与吴杭、吴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生,吴杭,吴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715号原告:张德生。被告:吴杭。被告:吴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生诉被告吴杭、吴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德生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生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费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