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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意特种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利维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意特种钢材有限公司,山西利维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082号原告陕西天意特种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号*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79718843。法定代表人吴森林。委托代理人王润成,男,陕西天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利维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668644308T。法定代表人徐永贺。原告陕西天意特种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利维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7年3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其供应合金板板材,货款共计34.1万元。合同签订后,其向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被告却未按约供货,仅供货112203元,且所供货物经验收具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因被告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退回多收货款87797元,承担87797元的利息800元(从2017年5月23日起算,暂算至2017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支付滞纳金102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由西安人民法院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566号,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天意特种钢材有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