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辖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刚文与陈绍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刚文,陈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辖18号原告刘刚文,男,生于1963年7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陈绍荣,男,生于1946年9月10日,苗族,住湖北省利川市。系利川市人民法院退休干警。原告刘刚文与被告陈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刚文诉称,因利川市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刘刚文及其妻子劳务工资及土地征用费16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牟钫平承诺待资金回笼后先行支付10万元。2015年7月10日,因牟钫平不遵守承诺,刘刚文与牟钫平发生纠纷,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绍荣来到刘刚文家中,承诺公司所欠刘刚文10万元由其负责偿付,并向刘刚文出具了借条,约定2015年8月底支付刘刚文现金10万元。逾期后,陈绍荣以种种理由搪塞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绍荣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陈绍荣系该院退休干警,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利川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