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何平与张玉和、段启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张玉和,段启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674号原告:何平,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玉和,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段启友,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张玉和、段启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何平承担。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