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君、崔晓玲等与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君,崔晓玲,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032号原告:成君。原告:崔晓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君,本案另一原告。被告: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君、崔晓玲与被告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成君、崔晓玲以其已与被告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君、崔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君、崔晓玲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