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军与湖南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湖南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16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被申请人:湖南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萍。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军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R87**的车辆所有权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军名下车牌号为湘AR87**的车辆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毅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伍荣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