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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369号原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寿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悦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宾,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新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