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立艳申请执行袁洪飞、侯国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艳,袁洪飞,侯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韩立艳,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袁洪飞,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侯国财,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韩立艳与袁洪飞、侯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韩立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