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敬涛、陈磊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敬涛,陈磊贤,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汉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财保53号申请人陈敬涛,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生,住南郑县。申请人陈磊贤,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南郑县,现住汉台区。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13583402J。法定代表人刘汉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汉毅,男,汉族,1956年2月14日生,住汉中市汉台区。申请人陈敬涛、陈磊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汉毅位于汉台区东新街以北的使用权证书为“汉市国用(土)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汉台区东新街以南的使用权证书号为“汉市国用(土)第××××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陈敬涛、陈磊贤提供了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上述被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证等财产线索,并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标的额为人民币2073.717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敬涛,陈磊贤的保全请求和相关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汉毅位于汉台区东新街以北的使用权证书为“汉市国用(土)第×××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汉台区东新街以南的使用权证书号为“汉市国用(土)第××××号”的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陈敬涛,陈磊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屈斌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