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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燕萍与徐述宪、厦门鑫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燕萍,徐述宪,厦门鑫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956号原告:吕燕萍,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徐述宪。被告:厦门鑫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告吕燕萍与被告徐述宪、被告厦门鑫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燕萍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燕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燕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燕萍负担。审 判 员 张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颖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