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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克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刘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克林,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申请执行人昆明天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克林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