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战学胜与被告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学胜,刘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3241号原告:战学胜。被告:刘晓燕。原告战学胜与被告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学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学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晓燕立即给付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被告刘晓燕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枚。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晓燕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借据1枚,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17日,被告刘晓燕向原告战学胜借款1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1枚,该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战学胜现金壹万元整(给垫付国土测绘费)借款人:刘晓燕2015、7月17日”。2016年,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元,余款85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晓燕向原告战学胜借款,并出具借据1枚,说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将借款8500元偿还给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战学胜借款8500元;二、驳回原告战学胜要求被告刘晓燕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