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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11号原告:李某某,女,200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阳某,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