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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强、李泽文与刘西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李泽文,刘西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062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土地租赁户。原告李泽文,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土地租赁户。被告刘西安,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土地租赁户。原告刘强、李泽文诉被告刘西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强、李泽文���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李泽文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西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李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立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