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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安新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0821刑监3号原审被告人张安新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安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以判决书遗漏了对被害人韩眷顾财产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下发后,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按照批复精神进行处理,本案判决遗漏了对被害人财产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