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97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吴高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有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南京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