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胡晓春与西安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春,西安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433号原告胡晓春,男,汉族,1959年5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6号A1号楼二层A09室。法定代表人朱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晓春与被告西安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胡晓春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胡晓春承担。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