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肖志柱、阮洪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柱,阮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74号被执行人肖志柱,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被执行人阮洪志,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本院在执行二被执行人肖志柱、阮洪志诈骗、购买假币一案中,因肖志柱、阮洪志正在服刑,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