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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肖志柱、阮洪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柱,阮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74号被执行人肖志柱,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被执行人阮洪志,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本院在执行二被执行人肖志柱、阮洪志诈骗、购买假币一案中,因肖志柱、阮洪志正在服刑,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