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兰香、洪正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香,洪正纯,洪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兰香,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洪正纯,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洪月云,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香与被执行人洪正纯、洪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兰香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洪正纯、洪月云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681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