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侯二军、无锡市五湖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侯二军,无锡市五湖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35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12楼、13楼。负责人方向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玲玲、蒋维,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二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无锡市五湖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55823975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号-1。法定代表人李明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8643661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蠡园开发区创意园三期A幢10楼1001室。负责人周振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侯二军、无锡市五湖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二军、无锡市五湖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回对侯二军、无锡市五湖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