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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峰、胡新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胡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822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胡新福,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2立案执行陈峰与胡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新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新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