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李继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李继典,徐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大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14633。被执行人李继典,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菁慧,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6748.7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4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分别为EY221664567CN,并在同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名下共同所有位于常山县天马镇梅园小区12幢的房产,但有抵押,现已另案查封,暂未实际处置;被执行人李继典在常山欧罗拉克制衣有限公司有51%股权,现已另案冻结,未实际处置。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2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