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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黎清、雷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清,雷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黎清,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港北区。被执行人雷鲜,地址。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黎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黎清申请雷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