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双城市快乐谷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双城市快乐谷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辉,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城市快乐谷歌厅,经营场所双城市双城镇。经营者:关艳波,女,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双城市快乐谷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城市快乐谷歌厅已经出兑,经营者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杨宝鑫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