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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中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46号罪犯李中伟,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中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明俊、胡德福均系东莞市洪梅镇台玻华南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玻公司)的保安员,孙系保安班长。2010年12月底,李中伟伙同孙明俊等人密谋盗窃台玻公司的银土后,由孙明俊、胡德福密谋作为内应,并安排胡于2011年1月1日凌晨在台玻公司河堤处的5号岗亭值班。2011年1月1日2时许,李中伟等人携带剪刀、撬棍等工具到台玻公司旁东江支流对岸,李丰义在看风和等候,李中伟等人乘船来到台玻公司河堤处,在此值班的胡德福将李中伟等人放进台玻公司。李中伟等人窜到生厂车间盗走物料仓库内的银土约219公斤,共价值149.816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6日对李中伟承租的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现金8.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李中伟是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7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中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