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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小群与左九龙、蔡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群,左久龙,蔡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群,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左久龙,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蔡战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王小群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3055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左久龙、蔡战平的财产进行查询后,以上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登记部门无登记,蔡战平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小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