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志英与赵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英,赵小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3577号原告:江志英,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亮,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莉,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江志英与被告赵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志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亮、被告赵小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志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小莉支付原告欠款1931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生产塑料袋生意,被告因蔬菜加工生意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塑料袋,共计欠原告塑料袋款19315元。因被告无钱支付,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之后,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小莉辩称,欠款属实,欠条也是赵小莉本人书写,但袋子是赵小莉父亲赵德来使用的,应该由原告与赵德来协商还款事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小莉曾向原告购买塑料袋用于蔬菜加工,欠原告塑料袋款共计19315元,并于2015年7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袋子款19315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赵小莉15.7.30号”。该款后经原告追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告赵小莉从原告处赊购塑料袋并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对该欠款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予以证实,且被告亦认可该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赵小莉主张塑料袋实际由赵德来使用,欠款应由赵德来偿还。塑料袋由谁使用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亦不影响被告赵小莉承担该笔欠款的偿还义务,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小莉欠原告塑料袋款应及时偿还,现原告起诉追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莉支付原告江志英塑料袋款19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赵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芝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奇凡书 记 员 程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