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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练国志与陈家在、周秀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国志,陈家在,周秀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2342号原告:练国志,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家在(又名陈家寨),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周秀燕,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练国志与被告陈家在、周秀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国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在、周秀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练国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家在向练国志偿还不锈钢材料款38718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周秀燕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陈家在多次向练国志购买不锈钢材料,后经双方结算,陈家在共结欠练国志材料款38718元。练国志多次向陈家在索要欠款,陈家在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构成严重违约,故陈家在除应当支付欠款外,还应当向练国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陈家在与周秀燕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陈家在、周秀燕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家在、周秀燕系夫妻关系。陈家在向练国志购买不锈钢材料,拖欠货款38718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欠条、送货单、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陈家在、周秀燕未予以反驳,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家在尚欠练国志不锈钢材料款3871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家在、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现练国志诉请陈家在偿还不锈钢材料款38718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陈家在、周秀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陈家在、周秀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家在、周秀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练国志偿还不锈钢材料款38718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陈家在、周秀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