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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3748周广平与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平,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3748号原告:周广平,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勇,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丁,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周广平与被告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邢建给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邢建因从事经营活动缺少资金,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10万元,合计1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邢建迟迟不予还款。被告邢建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邢建向周广平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周广平现金5万元,因资金紧缺,特此证明。2016年10月31日,邢建向周广平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周广平现金10万元。2017年8月23日,邢建接受本院询问时,对其两次向周广平借款15万元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广平提供的欠条及邢建接受本院询问时的陈述,可以证明邢建向周广平借款15万元的事实,邢建应偿还此款。邢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广平支付借款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邢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