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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生其申请执行彭其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生其,彭其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石生其,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彭其毅,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石生其与彭其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其毅的房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情况开展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其毅有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其中银行存款总金额不足1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石生其意见,因被执行人彭其毅银行存款金额太低,不要求采取冻结、划拨等措施。且被执行人彭其毅一直下落不明,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生其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彭其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生其对此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兴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