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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彭庆宇与王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宇,王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99号原告彭庆宇,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张正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姜绚丽,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701-714房。负责人唐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丽,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长沙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曦,主任。委托代理人姜绚丽,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彭庆宇诉被告王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