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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国鸿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国鸿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825号原告佛山市国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法定代表人黄国荣。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麦旭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国鸿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国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国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道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