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一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一中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68号罪犯孙一中,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熟刑二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一中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持有假币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孙一中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一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一中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一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