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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瑞英与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英,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弥河生态林场,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715号原告宋瑞英,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顺,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弥河生态林场。法定代表人:高长青,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沙,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洋,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瑞英与被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弥河生态林场、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3336元,由原告宋瑞英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